欧盟批准德国政府向柏林航空,提供过渡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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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法治对国家治理体系起着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只有在法治轨道上,国家治理体系才能越来越科学,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定型,越来越向现代化迈进。但是,立法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治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
在现代法治国家,立法是国家制度供给的主渠道。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23)一个剥去所有外物的抽象自我由于缺少他赖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所有地方性内容诸如价值取向、信念、目标、思想观念等等,根本就无法思考或做出任何选择,如若能够,他也就不再是一个人类而是上帝般的存在,更遑论具有完全的自治性和理性了。
(24) 2.费什的自我:自我的地方情境镶嵌性 费什的自我,是地方情境性的自我,总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情境中。费什的法律解释理论之所以存在上述缺陷或谬误,是由他的哲学思想决定的。为了避免这种状况,费什提出了他的解释共同体(interpretative community)概念。这显然和费什的解释观不相容,同时,就我们对解释如何发生的一般理解而言,它多少也是一个和事实不符或有违常识的观点。
费什认为,我们对某些事情心存确定的、绝对的且坚定的相信,是我们人类生存不可避免的必要特征,尽管那些基础信念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13) 这一定义意味着,每一个体都被嵌入在特定的实践领域中,这是他包括解释在内的所有精神活动之源。
人类社会已经为确知这个世界的事实提供了方法,那些致力追求知识和真理的实践和机构,将引导我们走向我们所追求的真理。(37)也就是说,在费什看来,正是基于人类自我的镶嵌性本质,我们无法成为怀疑主义者或相对主义者,不是因为我们智力局限,而是因为我们天生是镶嵌在社会中的自我。(45)但通过接下来的分析我们又不难发现,他的这一哲学基础赋予知识或理论的作用却十分有限。首先,反基础主义明显不同于怀疑主义。
他们完全是消极的、被动的、不加思考的。只要该实践在追求实现其独特目标的过程中保持一致和连贯,就完全可以将新材料纳入其中,只要其目的是为了完成该实践所要完成的任务。首先,按照费什的法律解释观,解释根本上是一种地方情境镶嵌性的自我实践,所有的解释都是情境依赖的、地方的、暂时的,这让我们不由得在一定程度上悲观地认为,法律解释乃至整个司法活动,都是变化的、不定的和任意的。(34)费什赞同此类观点,声称正是人类总是生活于世界之中这一境况,通过人为创设并为我们所拥有的范畴、信念、价值而被赋予形状、秩序和意义,因为我们都是被镶嵌在特定的社群之中的。
这似乎表明,特别是和现实的司法实践相比,他根本不具革命性,相反,却是一个十足的保守者。否则,两个机构以及它们所要实现的特定目标都会迷失方向。
因此,如果费什的理论被信以为真,它会最终摧毁人们对于法律标准的传统尊重、忠诚和信任。(一)地方情境镶嵌性自我观 1.对康德自我概念的批判 宗教哲学家常常将那种永恒的自我视为精神(spirit)或灵魂(soul),直到18世纪,启蒙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首创本质自我(essential self)的概念,认为它是一种自治的理性意志,和一个人所展现出的任何偶然属性相分离。
(56)Stanley Fish,The Trouble with Principle,p.4. (57)Allan Hutchinson,Dwelling on the Threshold:Critical Essays on Modern Legal Thought,p.142. (58)Frank Lentricchia,After the New Criticism,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0,p.147. (59)Peter Brooks,Bouillabaisse,99 Yale Law Journal 1990,p.1152. (60)帕特森认为,按照费什的同质观,解释共同体是有这样一群人组成的,即他们每一个人已经完成了大致相同的社会化或职业化过程,因此,他们在解释方面的分歧可以从社会化的差异方面获得解释。在费什看来,地方情境(local contexts)是由共同体或机构提供或构建的,比如家庭、部落、教会、职业、学术训练等等,它们保存并转变人类的内在信念、价值、规划,所有这些东西构成了我们人类自身,构成了我们的思想和视野。但是,由于人类生活在特定的社群和文化中,对世界有不同的经验和信念,因此会导致这样一个严重的问题:基础主义所谓的客观知识,实际上是对世界的有限认识甚至曲解。这就是他所提倡的解释中的读者反应论,在这一理论指引下,费什拒绝法律解释的形式主义,因为形式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人们在纸上看到的文本、语词为意义的发现提供了完全的、明确的指引,从而让读者处在一个绝对消极的位置上。但即使强理论不可能,仅仅是地方性理论,也足以支持上述关于理论重要性的第二个论断和第三个论断,即认为所有的地方性实践都预设了某种理论,以及理论在革新其他实践方面具有特殊作用。换言之,实践是一种受情境和原则约束的行动领域,个人不仅被镶嵌在那一实践情境中,而且还无法从那一情境中抽离,只能按照那一情境的要求行动。
但这并不一定是缺陷,因为所谓偏见,不过是从某个特定视角看待事物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跟不从任何视角出发地看待事物相对。在这样一种人类境况抑或困境中,我们找不到一个阿基米德点或恒定标准去批判或反思我们的信念,更不用说去改变我们对自身信念的态度了。
此外,费什还进一步指出,正如无需理论告诉被镶嵌的行为者去做什么,也无需理论去告诉行为者不去做什么,也即是说,无需理论对被镶嵌的行为者的行为施加限制,因为让它成为可能的东西,同时也将对它构成限制。一如费什的地方情境自我观所表明的,由于人类必定是被镶嵌的存在物,因此,理论旨在获得一种观点或视角……它超脱于任何地方性观点、综合性原则、党派议程、意识形态设想抑或偏好的政治安排状态(47)的目标永远不可能实现。
(30)由于人类必定是被镶嵌的存在物,无法像上帝般超然于万物之上,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在自身所镶嵌的任何位置之外,像现实本来的那样看待现实。但是一如我们所见,费什通过对自我的镶嵌性、社会情境性的强调,认为任何人类的感知、思想和行为都预设了某种由先在的信念、目标、价值等构成的背景。
除非我们能够将自己抽离出来,置身于那些基本假定之外或之上,或者说只有当我们能够对事物获得一种客观的、形而上学的看法,才能进行这样一种批判性反思,但是在费什看来,这种条件不可获得。然而,这种自我恰恰是费什认为不可能的,他不认为我们只要使用正确方法,就可以精确地理解世界(物理世界或形而上世界)万事万物之现状,而不受人类曲解或局限影响。(57) 费什的确让我们去追问一切,但却又没有给读者可能心生的疑惑提出充分的、融贯性的解答。要准确理解斯坦利·费什,体会其思想之精妙并发现其中所存在的问题,须对其法律解释理论及其哲学基础做出全面检视和深入批判。
⑦Stanley Fish,"Interpreting the Variorum",in Is There a Text in this Class? The Authority of Interpretive Communitie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0,pp.147-173. ⑧Stanley Fish,Is There a Text in this Class? The Authority of Interpretive Communities,p.4. ⑨Peter Brooks,Bouillabaisse,99 Yale Law Journal 1990,p.1148. ⑩丹尼斯·帕特森(Dennis Patterson)写道:为了回应批评,费什在自己所提出的读者处于支配地位的主张方面有所缓和,但不是通过重新回到文本的方式,而是让更多读者投身于意义生产活动的方式。文本是读者的文本,读者是文本的读者,读者的经验、期望、预测、结论、判断、假定及其互动方式,虽然不能形成任何形式上或语言上的约束,但却经由解释创造意义。
事实上,案件的判决有时非常复杂,是在各种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法官意见、适用标准和价值利益之间谈判协商和综合权衡的结果,某一解释尽管被认为很具说服力,但依旧可能会被法官拒绝。(2)为突破局限,使用理性或启示作为杠杆,让我们超越地方性层次,找到可以断言普遍原则和规范的有利位置。
(50)这就是说,理论不是(但信念是)站在地方性实践幕后并让地方性实践成为可能的东西,因为理论自身恰恰就是另外一种地方性实践。(40) 其次,反基础主义也不同于相对主义。
就此而言,理论可能具有意义,但它并不比其他实践要素地位更高,它的意义是偶然的。(51)因此,他认为,从实践中产生的内化‘技能或‘门道类知识到目前已经足够,不需要任何理论装置去做实践已经在做的事情,即给被镶嵌的主体提供一种关于相关性、义务、行动方向、标准等的认知。(55) 最后一点,费什也不认为理论在指引或改进其他实践方面有其特殊作用。一方面,他的理论的确包罗万象,深奥玄妙,而且逻辑融贯,很具说服力,但另一方面它似乎又很难为读者所理解和接受,一如艾伦·哈钦森(Alan Hutchinson)所言: 去论述斯坦利·费什的作品,完全就是自找麻烦。
然而,这再一次与事实不符。描述这些艺术品的生产方式就是描述……斯坦利·费什称之为解释共同体的机构性实践的东西。
三、对费什的法律解释理论及其哲学基础的评论 斯坦利·费什的哲学观决定了他的政治法律分析,特别是他的法律解释理论,并由此引领我们进入他的法理学世界。故此,他们无法证成自己的决定,无法实际地提出或证明自己选择这一种解释而非那一种解释的理由。
然而,任何想对当前法理学中的解释论辩做出认真的、诚实贡献的人,都必须面对费什的论点和想法……费什用他不可抗拒的、顽皮的机智,有力地提醒法学家们,询问意义就是询问一切。(42)因此,人类生活是作为那些历史上偶然产生的信念和假定的延伸而展开运作的,但是由于那些信念和假定绝对地持有——告知、形塑和构建——我们,我们又绝对地持有那些信念和假定,这就是我们人类生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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